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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页 > 民国风云人物演义 > 第148章 袁记约法

第148章 袁记约法(3 / 3)

第四十条 行政事务置外交、内务、财政、陆军、海军、司法、教育、农商、交通各部分掌之。

第四十一条 各部总长依法律、命令,执行主管行政事务。

第四十二条 国务卿、各部总长及特派员,代表大总统出席立法院发言。

第四十三条 国务卿、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,受肃政厅之纠弹及平政院之审理。

司法

第四十四条 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。

法院编制及法官之资格,以法律定之。

第四十五条 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、刑事诉讼;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,各依其本法之规定行之。

第四十六条 大理院对于第三十一条第九款之弹劫事件,其审判程序,别以法律定之。

第四十七条 法院之审判,须公开之;但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,或善良风俗者,得秘密之。

第四十八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律或转职;非依法律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,不得解职。

惩戒条规,以法律定之。

参政院

第四十九条 参政院应大总统之咨询,审议重要政务。参政院组织,由约法会议议决之。

会计

第五十条 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,以法律定之。现行租税,未经法律变更者,仍旧征收。

第五十一条 国家岁出岁入,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议决之预算行之。

第五十二条 因特别事件,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,设继续费。

第五十三条 为备预算不足或于预算以外之支出,须于预算内设预备费。

第五十四条 左列各项支出,非经大总统之同意,不得废除或裁减之:

一 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;

二 怜法律上之规定所必需者;

三 履行条约所必需者;

四 陆海军编制所必需者。

第五十五条 为国际战争或战定内乱及其他非常事变,不能召集立法院时,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,得为财政紧急处分;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,请求追认。

第五十六条 预算不成立时,执行前年度预算;会计年度既开始,预算尚未议定时亦同。

第五十七条 国家岁出岁入之决算,每年经审计院审定后,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,请求承诺。

第五十八条 审计院之编制,有约法会议决之。

制宪程序

第五十九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,由宪法委员会起草。

宪法起草委员会,以参政院所推举之委员组织之。其人数以十名为限。

第六十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,经参政院审定之。

第六十一条 中华民国宪法案,经参政院审定后,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决定之。

国民会议之组织,由约法会议议决之。

第六十二条 国民会议,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。

附则

第六十四条 中华民国宪法未施行以前,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。

约法施行前之现行法令,与本约法不相抵触者,保有其效力。

第六十五条 中华民国元年二月十二日所宣布之大清皇帝辞位后优待条件、清皇族待遇条件、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,永不变更其效力。

其与待遇条件有关系之蒙古待遇条件,仍继续保有其效力;非依法律,不得变更之。

第六十六条 本约法由立法院议员三分二以上或大总统提议增修,经立法院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,出席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时,由大总统召集约法会议增修之。

第六十七条 立法院未成立以前,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。

第六十八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。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,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。

这个新约法比之《临时约法》,最大的区别是总统权力的扩大。

如:“大总统为民国之元首,总揽统治权”,“大总统为行政首长,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。大总统得颁给爵位、勋章。”

这些规定不仅取消了国.务.院和内阁总理,同时把代替内阁的国务卿变成为附属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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